申請系統試用使用規約

說明

以下為HiTS 宸緯資訊服務網站(以下簡稱本網站)申請系統試用之使用規約,在您申請前請務必詳細閱讀本規約,以確保雙方權益。

第1條(規約之適用)

  1. 本使用規約係就 宸緯資訊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於本網頁上所提供之全部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所訂定之使用規約。本服務之使用者(以下稱「用戶」)應依本規約使用本服務。
  2. 本規約與其他於本服務中另行訂定之各項規定(含說明書或注意事項等),均為本規約之一部份,請一併確認之。
  3.  

第2條(用戶帳號與密碼)

  1. 用戶試用申請時會有自己專屬系統,並透過電子郵件寄送帳號與密碼。
  2. 用戶的帳號與密碼請自行負責管理。如用戶帳號或密碼遭不當使用,本公司一概不負其責,亦不予以賠償。
  3. 原始密碼為系統所設定,請於初次登入後變更密碼。
  4. 密碼請使用無法簡單推測之英文字母與數字之組合。
  5. 禁止將專屬的網址、系統、用戶帳號或密碼讓與或借貸給予他人。
  6.  

第3條(禁止事項)

  1. 於使用本服務時,禁止為以下各款所列事項。如有下列禁止事項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先告知,逕對該用戶停止服務、刪除用戶帳號、或停止該用戶今後使用本服務。
    1. 用戶登錄之內容有虛偽情事。
    2. 用戶違反本規約條款。
    3. 用戶於登錄後之一定期間內未使用本服務。
    4. WEB瀏覽器通常使用範圍以外之特殊連結。
    5. 對本網頁發出大量請求(request),造成系統超載之行為。
    6. 未經他人許可使用他人用戶帳號或密碼之行為。
    7. 不正當之連結或相當於密碼破解(cracking)之行為。
    8. 觸犯法令之行為。
    9. 參與犯罪之行為。
    10. 侵害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1.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12. 社會普遍認為屬不適當之行為。
    13.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之情形。

第4條(資訊保護)

    1. 用戸同意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得依揭載於本服務網頁之「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y)蒐集、利用或處理用戸之個人資料(含跨國間之傳輸與儲存及本公司與關係企業内部之利用)。

第5條(用戶之責任)

  1. 使用本服務時,如用戶間或用戶與第三人間發生問題時,該用戶應自行負責、自費解決,本公司一概不負其責。
  2. 有關於使用本服務時用戶自行登錄、揭露之資訊,由該用戶及專屬系統之管理者管理,本公司一概不負其責。

第6條(服務種類)

  1. 本服務是付費服務,用戶可享有30天免費使用。
  2. 用戶超過試用期限後未申請為付費用戶,本公司會停止服務。
  3. 試用期間用戶所上傳的檔案或任何資料,超過試用期間或付費使用期間後,本公司不負責後續的保管或備份。
  4. 所有服務均可能因本公司之實際狀況而停止服務。如須停止服務,將於停止前30日於本網頁公告之。

第7條(使用費)

  1. 使用費適用本公司另行訂定之費用表所定之費用。
  2. 費用由本公司計算後向各該用戶請求付款。
  3. 本公司得不經用戶同意,調整使用費。
  4. 如使用費有調整時,本公司應迅速通知各該用戶。
  5. 各該用戶支付予本公司之有關本服務之一切費用等,無論任何理由均不予退還。

第8條(付費)

  1. 本公司應將使用費之付費期日及付費方法,以另行訂定之費用表或其他線上、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用戶。
  2. 以金融機關匯款方式付費所需之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由各該用戶負擔。
  3. 各該用戶如有不能依另行訂定之費用表所定之方法付費時,請立即與本公司聯絡。
  4. 以本公司所指定方法以外之方法付費,如因該用戶之過失致本公司無法確認是否已入帳時,就該用戶或第三人所受之損害,本公司一概不負其責。

第9條(費用調整)

  1. 用戶同意本公司得不經各用戶允諾調整使用費。 調整後之費用於契約,更新時適用之。

第10條(免責事由)

  1. 本公司於提供本服務時,就服務缺陷、服務停止、資訊刪除、資訊變更、服務終了以及因此等事由所致用戶或第三人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一概不負其責。
  2. 本公司不負監看本服務之義務。因使用本服務所致用戶或第三人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外,一概不負其責。
  3. 對為禁止行為之用戶之資訊,本公司得揭露其資訊或刪除其資訊。用戶不得對本公司所為之處置為任何異議。

第11條(規約及服務內容之變更)

  1. 本規約得不經預告變更之。本規約變更時,因對各用戶逐一個別通知有其困難,請於使用本網頁時隨時確認最新版本之使用規約。
  2. 變更後之規約,自揭載於本網頁之時點起生效。
  3. 本網頁提供之服務內容,得不經預告變更、追加或刪除。

第12條(準據法)

  1. 本規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

第13條(管轄法院)

  1. 有關本規約所生之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14條(附則)

  1. 中華民國 104年(2015年)9月1日訂定、施行。